局有关股室、下属单位、县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于2007年12月4日颁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川建发[2009]21 号)于2009年5月21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县政府于2011年11月8日印发了《岳池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岳府办发[2011]177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管理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二、资金交存程序
(一)交存标准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严格按岳府办发[2011]177号文件执行。
(二)使用票据
在各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由开发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申请,派专人出具介绍信到我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房产股领取《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票据上直接盖各开发建设单位行政章,以网签合同的建筑面积收取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代收时,应当出具签章的“专用票据”给业主。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在各项目申请综合验收前(即交房前),由开发建设单位将商品住宅、非住宅(包括尚未出售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部存入专户,并到我局房产股办理票据结算,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算单。未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银行的项目,质监站不得组织验收,建管股不得予以工程竣工备案,交易所不得办理过户,房管所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三、使用的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向我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提出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申请事宜的,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报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维修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到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提出列支申请,填写《岳池县小区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使用申请审核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实地查勘和审批→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进行验收并书面签署意见,并提供维修合同、工程的材料及人工费结算表和正规发票,划转专项维修资金收款单位(收款人)及收款账号→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201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