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2-03-15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房发[2011]545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41日起施行。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经纪管理,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多年以来,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统一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操作标准,明确了部门监督责任,是全面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举措,对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神,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措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好本地区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

二、切实做好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和《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为便于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审核、统计和公示,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在四川房地产网(www.scfdc.cn-网上办公一栏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并出具备案证书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公司性质的经纪机构应当具有4名以上(含4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至少1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分支机构应有2名以上(含2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个体性质的经纪机构应有2名以上(含2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

3、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负责人应当为该机构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各地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在满足全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备案细则,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数量等备案条件,及时将备案信息在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定期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二)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资金划转,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经手交易资金。

(三)建立健全以信息化为基础的房地产经纪动态监管系统

各地要尽快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整合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评价体系、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信用档案信息系统等,发挥信息系统在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中的作用。要建立定期房地产经纪市场检查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积极推进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和原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发〔200521号)精神,督促并组织本地区尚未取得执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各地不得自行设置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和从业资格考试,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应按《办法》规定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应认真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函〔2004104号)精神,做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前培训和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后初始注册工作。同时,要完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做好续期和变更注册工作,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加强房地产经纪合同管理

各地要加强经纪合同管理,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未出台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前,要积极推广使用原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房屋委托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合同前应明示推荐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五、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建设,建立完善经纪行为执业规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评价体系,完善执业规则。根据原省建设厅《关于对省房协川房协〔200674号的回复》(川建房函〔2006244号)的要求,积极组织当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参加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等级评定工作,尽快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机制。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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