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蓥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     2015-02-02

 华府办发〔20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华蓥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华蓥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新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中、省、广安市等文件要求,为严格落实我市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力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负责同志。 

                              第二章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排全局性安全生产工作。 
    (二)审定全市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全年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考核。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各乡镇(街道)及市级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和装备,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监管保障条件适应全市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六)负责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活动,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加强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等重点工作。 
    (七)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领导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受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统筹安排部署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街道)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部署,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建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制度。 
    (四)组织完善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积极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 
    (六)受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三)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四)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分管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五)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和队伍建设,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 
    第七条  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下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一)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市政府研究涉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考核。   
    (四)依法加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建设,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保障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组织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八条  市级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的领导责任。 
    (一)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标准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统筹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重点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四)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按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九条  市级各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抓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分管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本乡镇(街道)安委会主任,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一)按照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年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考核。   
    (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并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领导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受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统筹安排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部署,指导、监督内设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制度。   
    (四)建立完善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积极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六)受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督促指导分管内设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三)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四)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分管内设机构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支持分管内设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和队伍建设,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的领导成员和各乡镇(街道)的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性地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市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辖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并报市安办备案。 

                               第三章 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加强学习培训。市政府及市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坚持一级抓一级,不断提高所属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市安委会要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要对各内设机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完善考核机制。各乡镇(街道)安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12月底前要向市安委会提交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市级有关部门的领导成员,各乡镇(街道)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的负责同志,要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生产考核情况要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市级有关部门的领导成员、各乡镇(街道)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的负责同志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监察部门要进行问责;对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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